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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谁是班级的管理者?

    《中国青年报》2004年5月12日《长春一中学尝试取消班主任》,《城市快报》2004年11月12日所载的《初三学生猝死操场 学校变相体罚惹祸》。两则新闻看似没有任何的联系,但细细品来,似乎都涉及到一个问题,如何管理班级。

    据《长春一中学尝试取消班主任》一文所述,在取消初二年级18个班的班主任后,班级管理由4位年级辅导员老师,此外还有全年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的“学生管理委员会”,各班的执行班委会负责。 从文中所述内容来看,“学生管理委员会”是配合辅导员老师工作的,真正管事的是各班执行班委会。执行班委会依据各班所定严密的细则来管理班级。细则内容,文中只引用了一小部分,而具体内容,尚不可知。

    《初三学生猝死操场 学校变相体罚惹祸》一文中也提到班规问题。文中说:“王凯因违反课堂纪律,被罚扣了一分,我们班规定,谁要是违反了纪律,就扣分,扣一分,就罚跑10圈。罚跑既可以表示惩罚,也可以锻炼身体。所以我们班就定了这个么个规定,这是我们的班规。”其他班上也有相似的班规。而学生猝死操场就是因为执行班规而造成的。

    班规由学生定,由学生执行,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。

    到底谁是班级的管理者?是学生,还是班主任?班主任的管理权限学生是否可以替代?

    从班级管理的角度上讲,需要学生参与承担一定的管理任务,但并不等于将班级交给学生管理。学生可以协助班主任管理班级,但学生却不承担任何责任,学生无论在怎样的一种情况下,也不可能真正成为班级的管理者。班主任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,调动学生参与班级管理,但真正的管理者仍然是班主任而决不是学生。如果学校以行政的手段,使各班没有班主任,那学校所指派的人便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仍然不会是学生,这是与班级这一管理形式相对应的必然的客观产物。班主任的管理权限得到社会、家长的认可,国家相关法规同时也有明确的规定。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放弃这种责任或弱化这种责任的作法,都是不负责任,试想一下,班主任将属于自己的对学生管理的责任下放给学生,而又不做指导的话,做家长的能否放心?将班主任取消,社会能否放心,国家能否允许。

    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目的,是培养学生管理能力,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,而不是代替学校、班主任管理班级。班级管理的主人意识不等于管理者,学生在校所需要做的是学习,学知识,学管理,学做人,学做事等等。为使他们学习的更好,可以创设学习的情境,但情境不等于真实,学生管理班级是真实情境下相关能力的培养过程,但却不是把带有责任义务的真实的管理交给他们。这个责任义务,他们承担不起来;也没有任何理由,让他们承担起来。

    班级所定班规合理性的基础是什么?是“法”,还是学生的对某种做法的同意?

    班规的制定有其合理性的基础问题,是否真的科学,是否体现学生的根本利益,是否符合国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。既然为“规”,就要有个合理性的基础,有《中学生守则》有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有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有《义务教育法》有《教育法》等等,班规要看是否符合这“法”的要求。假如按“法”办事了,便不会有扣一分,罚跑10圈的班规了。让学生自己来定,如果没有班主任的认真把关,以学生的认知能力来看,能把这些“法”弄明白吗?恐怕很难。需要告诉学生,依法办事,依法定班规。法制社会的基础在于民众,现在的学生,用不了多久便是社会的公民。制定班规也有个教育的方向、社会人才需求的问题。制定班规的目的是为了班级管理,但制定班规的过程,同样涉及到人的培养。如需制定班规,将制定班规的权限完全交给学生是否合适?实际上学生没有独立制定班规的权限。

    班规即使定的合理,学生独立执行这一做法可行吗?

    班规定出来还要执行,完全由学生来执行的做法恐怕更不合适。班规多以直观现象作为思考的对象,而且既然为“规”,一定还要有对违规怎么办的问题,采用教育批评的方法,理性说服能力是基础,作为初中生,这种能力还是很弱的。因此,执行班规,处罚恐怕是免不了的。处罚涉及到处罚的方式,方法、尺度把握、处罚对象对错误的认知水平,心理承受能力以及需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问题等等。而学生所犯错误,不可能是,是就是“是”,非就是“非”那样的简单。面对这些问题,那些无论在生理上,还是在心理上正处于急速变化中的学生,作为班规的执行者,真的能做到位?把班级管理交给学生管理,在一定的时间内,可能引发一定的兴趣,班级会发生一些变化,一些学生为了班集体或在班集体的压力下,改正自己的缺点,一些学生为了维护班集体的利益做些好事。但须知,随着时间的延长,管理中的矛盾就会逐渐显现出来,学生参与管理的热情也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减弱,管理中还会出现意外的事情,就如同文中提到的学生的突然死亡。又因为学生还不具备管理的经验与阅历,管理的简单化又是必然的。那种放手让学生来管理班级的人,表面上看是对学生的成长负责,实际上是对学生的不负责或自己不想负责。要知道学生可不是产品,一个失误,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。

    班级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。

    不应该把班级管理目的简单化,认为班级管理就是管管纪律、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活动任务、在各项活动取得好的名次。班级管理实质上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。有社会对人才的需求,有“法”的基础的了解,有相关利益的平衡,有具体措施的选择,有学生的长远利益与学生的近期利益,有学生的知识能力的培养,有人生观、价值观的教育,有学生对生活现象认知水平的提高问题等等。但学生做事的出发点,问题的认知深度,可能很难做到从理性的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。如果说学生能管理好一个班级,是我们对班级管理的要求太低了的原故呢,还是我们从根本上就没有弄懂班级管理到底应该管些什么的原故呢?

    学校、班主任应自觉的将管理权限,限定于国家颁布的法规条文之内。

    班主任的管理权限在《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》(1988年8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(88)教字中013发布)中有着明确的规定。例如第一章第一条“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、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。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、教育者和指导者,是学校领导者实施教育、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。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,起着导师的作用;并负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、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。”明确了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。第三章第六条“热爱学生、尊重学生。对学生严格要求,耐心帮助,热情关怀。要努力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。工作中发扬民主作风。严禁体罚、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。注意发挥集体的教育作用,在进行集体教育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。”明确提到不准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。《中华人民共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相关法规都是班主任对学生施以教育管理的法的基础。在管理权限上,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只有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条文。班主任在获得班级管理权力的同时,便应自觉的将管理权限,限定于国家颁布的法规条文之内。一切管理措施不应脱离国家颁布的法规条文的制约。实际上,教师在接受班主任工作之日起,第一件要做的事,就应该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法规条文。班主任必须明确权限所依据的国家相关的法规条文。这是班主任工作权限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管理措施其合理性、合法性真实的基础。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要尽量淡化传统意识中的权限意识,不管是来自于权力意识,还是来自于社会、家长的认同。 班主任只有在明确权限的合理性、合法性的基础上,才能对班级实施有效的正确的管理,其管理措施才能符合学生成长的本质需求。而这也是学校对班主任管理考核的基础。
     
来源:k12
加入时间:2005-1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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